案件介紹: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萊19-3油田于2011年6月發生溢油事故,導致該油田周邊及其西北部面積約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由國家海洋局等7家行政機關組成的事故聯合調查組認定,康菲公司作為作業者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國家海洋局北海環境監測中心于2011年出具《近岸調查報告》,記載了相關海域的污染情況。經農業部與中海油公司、康菲公司協商確定,康菲公司出資人民幣10億元的賠償補償款,其中人民幣7.315億元用于賠償補償相關受污染區域漁民的養殖損失。樂亭縣人民政府確定了賠償補償標準,當地大多數養殖權利人按該標準接受行政調解并領取了賠償補償款。河北樂亭水產養殖協會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博亞公司就河北省樂亭縣大清河鹽場29余家養殖戶因水污染所造成的預期產量及產值給予技術分析并出具《技術咨詢報告》。欒某某等21個受污染區域漁民不接受行政調解,以該報告作為鑒定結論,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康菲公司與中海油公司連帶賠償其養殖損失和鑒定費用、訴訟費。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溢油事故構成對欒某某等21人養殖海域的污染損害,康菲公司應就此進行賠償,中海油公司在事故發生時不是油田的作業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欒某某等21人應當對損失程度和數額承擔舉證責任。因博亞公司未取得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核發的《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資格證書》,不具備鑒定資質,對其出具的《技術咨詢報告》的證明力不予認定。欒某某等21人對于養殖損失程度和數額的舉證沒有達到充分、確定的程度。鑒于審理過程中對欒某某等21人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的條件已不具備,應結合本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對污染程度及損失數額進行綜合認定。結合相關證據及案件事實,參照樂亭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賠償補償標準,天津海事法院判決康菲公司賠償欒某某等21人損失人民幣1683464.4元。欒某某等21人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蓬萊19-3油田在中外合作開發過程中因作業者原因發生溢油事故,在環渤海三省一市區域引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群體性索賠糾紛,具有相當的國際國內影響,該案的成功處理,具有多方面的意義。第一、本案審判對污染者依法追責,有利于增強全社會的海洋環保責任意識。本案判決表明,任何民事主體從事生產經營,均應當依法合規;無論是中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違規作業造成事故導致環境污染和他人損害的,都必須承擔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第二、本案裁判圍繞爭議焦點充分展示舉證質證認證過程取得廣泛社會認同,再次表明公開促公信的重要意義。一、二審法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有關污染行為、污染損害以及污染物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性,然后逐一認定當事人證據的證明力,最終認定被侵權人提供的損失鑒定報告不具有證明力,論證說理清晰充分。盡管該案是一件重大敏感案件,天津海事法院開庭審理進行了全程網上直播,裁判分析推理過程的充分展示,取得了社會的理解和支持。第三、法院努力探索認定損失的替代方法,充分體現對公平正義的實質追求,也進一步提出了深化構建環保制度機制的新課題。在欒某某等21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污染損失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參照樂亭縣政府確定的賠償補償標準,酌定損失賠償數額并相應作出判決,由此避免了漁民因舉證不能而完全敗訴的局面,這種處理方式在環境司法技術上具有探索價值和啟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