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為了給自家房子添置家具,貴州李某夫婦于2009年4月17日到達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某公司處選購家具商品,經過被告工作人員的一番介紹推銷,原告向被告購買了價值為153180元的家具,原告當天付清款項。但是,原告在簽收貨物準備安裝時,發現被告所供貨物與當時展示的樣品及訂貨單上所注明的“邊框、受力部分均為實木”情況不一樣,絕大部分家具在上述部位都是合板成分;另外,經原告委托專業機構檢測,被告所供商品散發的甲醛嚴重超標,對使用人可以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綜上,李某夫婦以被告在銷售商品時對原告夫婦存在嚴重欺詐行為,根據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等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合計:302164元。后經原告律師工作,雙方達成合計處理,被告最終同意原告支付35萬元結案。
楊代律師點評:做生意應童受無欺、誠實經營,否則可能會帶來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