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勞動者李某主張自2005年4月1日起入職佛山南海羅村某企業處,并被安排在位于該企業不銹鋼壓延車間工作,任職退火師傅(主要負責熱處理工序)。2018年11月12日,公司以需要整體搬遷至肇慶為由,通知包括李某在內等員工自次日起不用再上班,公司將按照“工齡5 年以內的一次性補助3000元、工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000元”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包括李某在內等大部分員工都不接受該企業上述方案。
李某在上述企業工作13年多從未換過工作崗位,在職期間月平均工資為6300元。另外,后來經查,該用人單位中途有使用過其他企業名義為所有員工參加過社保。現因用人單位原因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故擬申請支付經濟賠償金等。
后本案經廣東揚代律師事務所代理,經辦律師認為李某的經濟賠償訴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結合本案是先要確定李某的勞動關系,當然在處理勞動案件的過程是可以同時提出確定勞動關系訴求和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訴求的。本案在勞動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辯稱李某是2018年初才入職的,且從未解雇李某。最終仲裁結果是支持李某的勞動關系訴求,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存在勞動關系,但仲裁沒有支持經濟賠償或補償金訴求。目前,李某以不服仲裁結果為由繼續委托揚代律師所起訴至法院,但企業沒有起訴。
律師點評:雖然最終生效裁判沒有出來,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起訴訟,所以關于李某的勞動關系確認已經是沒有問題了,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一旦勞動關系確認,即使雙方均沒有證據證明是否有存在違法解雇情況,但是很可能法院會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所以,總得來說,本案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提起訴訟是很不妥的。勞動糾紛,雙方都有起訴權,除非用人單位是準備全額賠償勞動者,否則都應該提起訴訟。作為代理律師必須要把相關法律后果告知申請人,不能僅憑仲裁結果沒有支持經濟訴求就誤認為是對企業有利了,顯然這是誤解了勞動仲裁,要知道勞動仲裁只是一個前置程序,如果對方提起訴訟,則仲裁結果對提起方不生效,但是對沒有提起訴訟方則是具有不利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