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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邱某訴稱其于2017年3月13日與席某簽訂一份《個人股份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席某向邱某購買其于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股份轉讓價格為人民幣25萬元整,并約定在2017年10月份前一次性支付完畢;雙方應在2017年3月23日前辦理股份過戶手續(xù)等。?
協(xié)議簽訂后,邱某隨即交接工作并正式退出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但席某拒絕支付任何股份轉讓款給邱某,同時也沒有按照約定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xù)。為維權,邱某于是委托律師起訴。南海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席某須支付25萬元股權轉讓款,且須在法定期限內協(xié)助辦理過戶。
律師點評:企業(yè)股東退伙、退股時候應及時持相關協(xié)議等資料至工商登記機關進行企業(yè)變更登記手續(xù),因為退伙、退股協(xié)議只是股東或合伙人之間的內部協(xié)議,一般來說不對外產生約束力,只有工商登記進行了變更才對其他人產生法律效力。若簽訂協(xié)議后,碰到有股東或合伙人不愿意配合履行義務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處理,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實際退股或退伙后,但是仍可能面臨退伙或退股后承擔債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