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07年4月某天,曾某騎自行車行至清遠市清新縣某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車牌號為粵XXXX的小型客車發生相撞。事故造成曾某因胸椎爆裂性骨折、骨損傷,致高位性截癱,經法醫鑒定為一級傷殘。經清遠市清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為此,曾某向清遠市清新縣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清新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鄭某賠償原告共27萬多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5837元。鄭某在判決生效后并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后來曾某辭退原代理人,轉為委托楊律師處理。律師詳細了解案情,認為案涉車輛當時所投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清新法院的生效判決已確認該保險的賠償對象只限于保險合同的相對人即鄭某。但是,經當時查詢得知,鄭某尚未就以上交通事故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所以,經辦律師后來以代位權起訴保險公司,最終法院已支持了原告訴求。另外,這個案件,經辦律師就保險賠償之外的其他未賠償部分,經過多次與鄭某溝通,后來鄭某也是同意和解處理了。
律師點評:這個案件在本人接受之前一直有律師介入處理的,但是由于當時的律師考慮不周、甚至可能對代位訴訟不太了解,差點造成比較嚴重的法律后果,因為保險代位起訴是有訴訟時效約束,一旦過期后果就會很嚴重,當事人的利益很能得到保護。一般代位訴訟是指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到期債權沒有及時主張,那么債權人就可以以債務人怠于主張到期債權為由直接代位起訴次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