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北京市平谷區首例高空拋物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冷某被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6000元。
法院查明,冷某從事裝修行業,4月3日上午,其通過朋友介紹前往平谷某小區一戶6層住宅進行拆除窗戶作業。作業完成后,冷某將剩余的20多根鋁合金條捆在一起,從該戶6層窗戶拋出,掉落在正從該樓單元口外出的白某某面前。
平谷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案發時被告人冷某所在位置距離地面十幾米,鋁合金窗框兩頭尖銳,重量達3.39公斤,且案發當天為周六上午10點,是居民出入的高峰期,冷某的行為極易造成人身傷害。冷某作為從事專業拆除工作的人員,在安全方面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根據庭審出示的證據可證實被告人冷某具有主觀上明知,客觀上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符合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冷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達到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冷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作為新罪名單獨入刑,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民法典也對高空拋物行為作了詳細的規定,并對其以侵權責任追究民事責任。同時,高空拋物行為所對應的罪名不僅限于高空拋物罪,如果高空拋物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從高空拋棄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將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責,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