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佛山市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植某指使船員駕駛粵三水貨XXX船,從佛山西樵出發前往深圳機場附近,向一艘漁船購買“紅油”。成功購買“紅油”后,該船只經虎門大橋進入珠江內河道向南海西樵方向行駛。次日早上,該船行至順德水道時被廣州海關順德緝私民間抓獲,查獲疑似“紅油”液體53.65噸。經鑒定疑似“紅油”液體為紅色柴油,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19687.49元。被告人有前科。
后一審法院接受辯護律師部分觀點,判決被告人植某六個月有期徒刑。
律師點評:如果該案當事人沒有前科,不是累犯,應該可獲得更輕,甚至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