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撫養,財產怎樣分割。從筆者所在的城區基層法院近五年來審結的離婚訴訟案件的情況看,大部分案件的主要問題已不是解除婚姻關系,也不是子女的撫養,而是現有的住房在離婚時的重新分配。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經常可以遇到男女雙方在當庭表示愿意解除婚姻關系后,確在為爭奪房產或居住權而唇槍舌劍,甚至鬧得焦頭爛額。對多數當事人而言,房產是婚姻中投資的一項財產,在財產分割中無疑是很重要的問題。我國住房法律制度呈現多樣性,權屬狀態包括完全所有權、部分所有權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體例及技術要求,法律規定必須言簡意賅,不可能過于詳細。”[3]婚姻法沒有針對離婚時的房產處理作出特別規定。
??新婚姻法實施后,司法解釋中屬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將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與新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4]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幾年頒布的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確定了離婚時房產處理的若干規則,其“落腳點都是為解決實際中大量存在的關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內的房屋爭議問題”[5],而這些規則在處理紛繁復雜的婚姻房產爭議時未免顯得捉襟見肘。房產作為一種主要的不動產本身也是物權立法關注的重點,當物權法遭遇婚姻法,其中似乎呈現出若干矛盾與不甚清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