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國家安全罪附加刑有哪些?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其特點是既能獨立適用,也能附加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附加刑包括: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四)驅逐出境。
關于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二、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并不困難的情況罪犯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于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這樣在時間上有一定伸縮余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于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面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5、延期繳納、減少繳納或者免除。如果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對照法律上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涉及到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的,但對于附加刑的判罰也是根據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序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