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污染環境可入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2018年1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批捕、起訴污染環境類犯罪量同比均有上升。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污染環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對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有追究行政處罰的,也有追究相關刑事處罰,相關處罰的認定是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的嚴重后果來認定的,如果犯罪事實輕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直接按照行政處罰的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