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離婚自在,是指小兩口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組建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么當雙邊或社會都幸事。
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不依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刑名影響,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引起必然影響。從而辦不到濫用離婚自由。
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度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設有的穩定的家中干系,乃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瓜葛的公開瓦解,不如說離異社會制度為那些沒轍偕生活的伉儷,那些因為沒門兒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受到慘痛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
對于久已犧牲的婚姻,離異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法門,也有利于保護雙方的權利。
涉外離婚管轄情況: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愛人是外國人,我們現在協商好了,涉外協議離婚怎么辦?
答: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在我國辦理的結婚手續,那么可以通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不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那么只能經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通過法院出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解決婚姻問題。
溫馨提示:對于涉外離婚訴訟,一般建議通過讓法院出具判決書的形式。我國與很多國家都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協定,如果是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可以通過涉外司法承認程序解決,但是如果是調解書的話,一般很難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