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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浙江湖州某公司的一名出納,2015年2月入職,如今已經是工作的第四個年頭。2019年3月,公司召開有關財務制度和款項支出審批程序的會議,會議強調公司任何款項的支出,無論金額大小,都需經法定代表人張麗簽字批準,還特別規定公司業務一律使用企業QQ,不允許使用任何個人QQ進行業務聯系,小王等全體人員參加了會議。
2019年6月的一天,小王的個人QQ上收到了“張麗”個人QQ的申請,小王加為好友后,雙方在QQ上交流,小王以為“張麗”就是公司老板。很快,“張麗”就給小王布置了任務,要求小王使用公司賬號向賬戶名為“李廣”的個人賬戶打款101萬元,小王一聽,想也沒想,立即就這么做了。幾天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麗發現了款項支出后主動詢問小王,小王這才恍然大悟,QQ號上的“張麗”并不是真的張麗,公司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與此同時,公司作認為,財務人員小王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王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最終,經法院調解,小王與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小王向公司賠償40萬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到,小王作為公司財務人員,因電信詐騙導致公司財產產生巨大損失,在民事關系領域,屬于第三人侵權。勞動者履職過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財產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下,對于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認為,用人單位因電信詐騙遭受損失,勞動者無直接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對重大過失的理解,要綜合用人單位的制度規范、勞動者的從業年限及經歷、犯罪行為的可識別度等綜合因素審慎認定。
本案中,小王作為公司財務人員已有四年的時間,應當對單位財務規范比較熟悉,事發前單位還專門召開有關財務制度和款項支出審批程序的會議,并明令禁止使用個人QQ進行業務聯系,小王在張麗本人就在公司,且自己多次出入張麗辦公室,并和張麗有過接觸和交流的情況下,仍私下操作劃款,缺乏財務人員應當具備的審慎注意義務,屬于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小王雖然承擔了部分的賠償責任,但并不是直接侵權人,可以在承擔責任后,向直接侵權人予以追償。
?法制日報記者 王春
法制日報通訊員 劉巍
(責任編輯: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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