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法治日報通訊員 張秀 賈珺
2011年11月,楊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以磁條為介質的借記卡。2019年6月,楊某發現該張借記卡分26筆刷卡消費共計30萬余元,消費地點均在國外。
案發當日早晨,某銀行給楊某發送了銀行卡異常交易短信:“按照本銀行規定,攔截了您尾號××××銀行卡的一筆可疑交易支出……”很快,楊某又收到多條某銀行發來的相同短信提醒。此時,楊某發現自己銀行賬戶內余額只有4000余元,遂立即撥打某銀行電話,要求掛失,但情急之下操作并未成功。再次撥打電話后,楊某終于成功辦理了掛失。此時,該卡內的余額僅剩512元。為證明案件發生時自己的銀行卡并未丟失,楊某立即通過某銀行柜臺向卡內存入1元錢。
事發后,楊某向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銀行賠償自己銀行卡被盜刷的損失。
沙依巴克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對其銀行賬戶密碼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判決楊某承擔30%的責任,某銀行承擔70%的責任。楊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某銀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楊某銀行卡被盜刷的30萬余元損失。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楊某作為持卡人只要按照正常的操作要求使用借記卡,就應當視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案發時,楊某進行了銀行卡掛失、報案并在柜臺存入1元錢。而涉案交易行為是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完成的。某銀行未提交證據證明涉訴交易時他人使用真實的銀行卡,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楊某在用卡過程中存在不規范使用借記卡和密碼的行為,因此,無法證明楊某對涉案借記卡使用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某銀行在發現異常交易情況下,向楊某發送短信確認,在未獲取楊某的進一步指令后,完成了多次資金轉出業務,由此確認某銀行存在過錯。
(責任編輯:金燕)